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已修改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