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应当销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