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实行申报分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和销名。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