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三)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

(五)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