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三)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五)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