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名标志的设置、维修、更换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有关管理单位在30日内进行维修、更换:

(一)非标准地名或用字不规范的;

(二)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仍未改名称的;

(三)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残缺不全的;

(四)设置位置不当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