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各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名标志的设置、维修、更换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有关管理单位在30日内进行维修、更换:(一)非标准地名或用字不规范的;(二)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仍未改名称的;(三)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残缺不全的;(四)设置位置不当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