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命名、更名之日起45日内设置,其中新建筑物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设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