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玷污或遮挡地名标志;(二)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三)擅自移动或损坏地名标志。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