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的牌、碑、桩、匾等形式的标志物。地名标志标示的地名,应当是标准地名,按规范格式书写,并标注汉语拼音。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