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下列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一)住宅小区、村、街巷;(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三)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地名标志。同类型的地名标志,其设置位置和样式应当统一。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