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在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