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绿化造林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绿化造林的林种、树种,鼓励发展竹林、速生丰产用材林、混交林、珍贵用材林、特色经济林和生物能源林。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