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男16周岁至55周岁,女16周岁至50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植树不得少于3株,并保证成活。

自治州提倡种植各种纪念树(林);鼓励单位和个人认领、认养林木、森林。

每年6月为自治州植树月。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