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利用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州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经批准的采伐限额不得突破。单位和个人投资营造的商品林在采伐限额内的,可以自主确定采伐林木的年限、数量和方式。非林地林木的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凭村民委员会证明,经乡(镇)林业站核准后方可采伐。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