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利用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