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