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利用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林区、林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林开垦;(二)采矿、采石、采砂和取土;(三)乱砍滥伐;(四)毁林采种;(五)掘根、剥树皮;(六)在新造林地内放牧;(七)损毁保护标志和设施。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