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和培育野生动物、植物,适度开发生物药材和林下资源。禁止猎捕、采集和贩卖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