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更新改造低价值林地,开发宜林荒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流转和作价入股,但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林地用途。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