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林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现状,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哄抢、毁坏生产设施。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