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木材交易市场,完善管理制度。

木材交易活动必须在交易市场进行。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并做好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