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州、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林业建设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一)本级财政预算;(二)上级扶持资金;(三)育林基金;(四)森林植被恢复费;(五)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六)采集、经营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规费;(七)收取的绿化费;(八)捐赠和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