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深圳市法规附修改意见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报告主任会议后公布实施,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