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以及通过、批准和实施日期。
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和日期。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以及法规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作出修改法规决定的,应当同时公布修改后的法规文本。
深圳市法规应当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者根据批准所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报告主任会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公布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以及法规解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深圳人大网和《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上刊载。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于公布之日在深圳人大网上刊载电子文本。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七十条 深圳市法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以及说明报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深圳市法规作出解释的,应当在解释作出后的十五日内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