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法规的要求。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提出法规解释的建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