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法规解释由负责该法规初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拟订法规解释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六十三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