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在责令限期缴纳期满后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