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