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