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及职工个人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会应当督促缴费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缴纳、使用和欠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