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