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无代扣代缴单位的缴费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全年的缴费数额并确定缴费方式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一次性或者定期缴费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