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缴费单位应当自登记成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终止缴费的,应当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然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或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再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