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的;(二)在道路、巷道摆摊设点经营,妨碍交通或者污染环境的;(三)擅自设置宣传促销点的;(四)在核心保护区内放养犬只的;(五)擅自驾驶车辆驶入核心保护区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