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丽江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应当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