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民族关系第五十五条有效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严禁任何组织、个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干预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