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享有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自治机关重视瑶文研究和壮文的推广工作,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