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民族关系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享有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自治机关重视瑶文研究和壮文的推广工作,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