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民族关系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都要互相团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相处,禁止对任何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侮辱少数民族的言行。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