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根据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特点,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