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根据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特点,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