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和来宾市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自治县单行条例为依据。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