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有一定比例的瑶族公民。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