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拍卖当事人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对拍卖人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拍卖委托人处以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或者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竞买人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