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