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预防第九条已修改民用核设施单位应对其人员进行核事故预防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对其附近居民开展核事故预防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