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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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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预防

第八条

已修改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有足够的措施预防核事故的发生,并设置核事故预防的设施、设备,以保护周围公众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周围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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