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已修改省核管理机关应提请省人民政府邀请驻粤部队参与全省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和核事故应急工作,并具体商定部队在核事故应急中的支援和保障任务及相应的联络渠道。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