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已修改民用核设施所在地及与其相邻地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在其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