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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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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已修改

参与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有关单位应执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和应急计划,并协助省核管理机关做好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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