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省的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以下简称“省核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规则;

(三)对上报国家审批的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分析报告和事故应急计划等提出意见,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组织或参与对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中的应急及预防设施、设备进行审查或验收;

(五)协助国家对本条例第二条(一)至(三)项规定的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第二条(四)至(五)项规定的民用核设施发生的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与地方之间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的纠纷;

(七)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场外应急计划;

(八)对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申请设置规划限制区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

(九)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宣传教育;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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