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核电厂和核热电厂向国家申请《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同时,应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设立规划限制区,并将申请抄报所在市人民政府。

申请设立规划限制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申请及有关材料的副本;

(二)拟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的人口及其分布情况,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贸易和第三产业情况,资源及利用情况,人均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经济发展规划等资料;

(三)根据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安全运行的要求,需要限制发展的企、事业的种类和范围及相关的论证材料;

(四)设立规划限制区后,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对规划限制区拟进行的经济发展的扶持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