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档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