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八章 服务与监督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法制机构向社会公告。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执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执法。种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应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公正、文明执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